(2015)东商初字第4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新航与张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航,张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705号原告:蒋新航。被告:张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航与被告张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蒋新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