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何伟强申请执行李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何XX申请执行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