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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朱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有财诉被告孔祥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有财,孔祥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80号原告贾有财。被告孔祥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有财诉被告孔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有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有财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