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有财诉被告孔祥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有财,孔祥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80号原告贾有财。被告孔祥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有财诉被告孔祥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有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有财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