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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毛飞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毛飞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13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负责人何燕燕。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汉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泽栋,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飞球,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毛飞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