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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XX、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孙XX,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XX,男。被执行人印XX,女。关于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XX、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