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XX、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孙XX,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XX,男。被执行人印XX,女。关于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XX、印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