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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195号,欧阳金华与刘辛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金华,男。法定代理人欧阳辛祥,男。系欧阳金华父亲。被执行人刘辛翠,女。系欧阳金华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金华与被执行人刘辛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辛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欧阳金华抚养费22689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辛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欧阳金华的法定代理人欧阳辛祥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石燕娥审判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荣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