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伟峰与怀丽、任亚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峰,怀丽,任亚东,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普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94-1号原告:马伟峰,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丽。被告:任亚东,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怀丽,职务:经理。被告:于普华,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峰与被告任亚东、怀丽、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普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保全裁定,将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南侧、建设路东侧的利辛县汇通名城一期工程2#、3#楼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利国用(2014)第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3416232013000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字第3416232014000X号)予以查封;并将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南侧、建设路东侧的地号为2130000702X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利国用(2014)第0015号)予以查封。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查封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查封的财产已超出保全标的额,提出查封异议,并请求解除查封的财产。经审查,本院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为轮候查封,且两处共保全1220万元,并未超出保全标的额,本案亦不属于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云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