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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抚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立民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顺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玮,男,1982年5月21日,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建新,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抚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并非直接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是与时尚2008签订的,并且时尚2008并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请交付的房屋位于新抚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新抚区,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