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祎飞与林海、闵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杨祎飞,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林海,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闵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海、闵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400元,合计1012400。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林海、闵锐的银行存款101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