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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徐斌与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徐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汉兴路南(北京汇源集团开发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振华。原告徐斌诉被告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5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5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