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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52号罪犯陈光,捕前职业农民,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2011年4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9月30日获减十一个月,减后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2015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贵检(平)减意(2015)49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以罪犯陈光是累犯,执行机关没有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为由,建议本院依法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又于2008年8月犯本案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评年度表扬,2014年度获评年度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从2013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11.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检察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犯罪性质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