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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祝华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华,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22号原告:祝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华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