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某1与闫某2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1,闫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闫某1,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古交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古交市。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原告闫某1的母亲),女,西山煤电集团东曲矿机电设备修理厂职工,住古交市。被告闫某2,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东曲矿选煤厂职工,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1与被告闫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1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某1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