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9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出生地上海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5年8月11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第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花蕾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胡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3.1毫克每一百毫升。认为被告人胡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云刘雪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