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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沈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刘淑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某乙。委托代理人周鹏,芥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