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旭诉王秋会、张晓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王秋会,张晓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何旭,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黄滩镇石桥村杨四湾。被告王秋会,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2637号。被告张晓太,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南阳路220号附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诉被告王秋会、张晓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