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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丽方诉肖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方,肖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张丽方,女,1965年10月11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肖长友,男,1965年12月11日生,满族,农民。原告张丽方与被告肖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宪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方诉称,2012年3月11日,被告肖长友向我借款5000元,当时我们未约定还款期限,最近几个月,我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肖长友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元旦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没有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在卷佐证,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借款交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该款原告多次催,被告始终未给付,实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肖长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丽方借款5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