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茂松与韩艳侠、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松,韩艳侠,王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张茂松,男,1975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刘金忠,男,1975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韩艳侠,男,1974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王文革,男,1968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松与被告刘金忠、韩艳侠、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茂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