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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红军、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红军,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2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委托代理人:刘宾宾。委托代理人:付方奎。被执行人:吴红军。被执行人:徐波。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125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吴红军、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红军、徐波应归还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873864.49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925元、执行费11139元。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吴红军名下的号牌为浙B×××××、被执行人徐波名下的号牌为浙B×××××的车辆暂无法寻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