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毛义彬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义彬,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毛义彬,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尹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义彬诉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义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义彬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义彬撤回对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毛义彬负担。审判员 刘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