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金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马彦根,保定市达融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00433号原告王金华,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召光,住正定县。被告马彦根,住保定市蠡县。被告保定市达融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冀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与被告马彦根、保定市达融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华负担1267.5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