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刘彦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刘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王亮亮,男,农民。被告刘彦利,男,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与被告刘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刘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