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建华诉李斌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黄俊山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