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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破(预)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王平与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王平,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9-1号申请人:戴王平。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法定代表人:柳伟建。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戴王平以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成立于1987年9月25日,该厂投资人四人,为:柳伟建、林香妹、柳臣林、陈建良。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未参加2013、2014年度工商年检,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尚欠申请人戴王平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经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因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厂房被拍卖,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已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戴王平系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戴王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戴王平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戴王平对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为永嘉县罗浮防爆器材厂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郑晓锋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