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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平诉贾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贾灵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永平,女,汉族,下岗职工。被告贾灵花,女,汉族,个体户。原告张永平诉被告贾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蒙润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灵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灵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被告贾灵花多次向原告张永平借款,截止2015年7月7日,共欠27.2万元。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13万元和14.2万元的借条两份。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贾灵花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张永平借款27.2万元。案件受理费5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90元。由被告贾灵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蒙润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