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法定代表人纳清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迎红,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巍代理审判员王小佳代理审判员薛敬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魏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