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顾志柏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志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85号罪犯顾志柏,曾用名顾海涛,无业。罪犯顾志柏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12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犯抢夺罪,于1998年11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先后于1999年11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7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5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3月19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2)滨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志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受到“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顾志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顾志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志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志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