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鲍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江,鲍菊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871号原告陈明江,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鲍菊和,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明江与被告鲍菊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