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顾某,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七团退休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七团。被告樊某,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八团职工,住第九师一六七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