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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茌行初字第12号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承安,职务:董事长。地址:茌平县工交路152号。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之燕。职务:局长。地址: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去东昌府区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保昌审判员  张黎明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