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牟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牟某,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跃人民陪审员 范绍刚人民陪审员 肖星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山俭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