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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泰诉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泰,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464号原告张泰。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西环路。负责人金学升。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詹家拐子16号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邹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泰诉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正在积极进行协商,故原告张泰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泰撤回对被告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西环路十六标项目部、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张泰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才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国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