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东森与福建勤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东森,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勤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石森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光华,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东森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东森上诉称:1、双方并未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及时双方存在纠纷也不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2、即使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依法仍然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福建勤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工公司)的原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勤工公司起诉上诉人石东森要求返还借款,被上诉人勤工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勤工公司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石东森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魏博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