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广德矿业有限公司与遵化市黎明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广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白忠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化市黎明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广德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黎明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缓交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