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聪萍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聪萍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123号罪犯陈聪萍,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聪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浙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陈聪萍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聪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聪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聪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聪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