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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宝兰诉被告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夏宝兰,女,XX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XX被告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住XX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宝兰诉被告建昌县汤神庙镇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