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与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43号。负责人唐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锦绣路1栋3层。负责人张学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廷安路。法定代表人杨劲松,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进,经理。诉讼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红军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文学,该公司员工。被告官声华,男性,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建筑业,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贾泽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诉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张定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文学,被告官声华的委托代理人贾泽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将其酒店建筑工程承包给被告官声华,在施工中将四原告共用位于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赤水至习水通信线路损毁,导致赤水与外界通信中断,并给四原告造成损失442,021.23元。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四原告损失442,021.23元。四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通信管线受损停工通知书,用以证明四原告光缆被损毁与被告的施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2、光缆受损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其光缆被损毁情况及光缆受损系被告施工所致;3、2014年1月至10月赤水的天气情况记录,用以证明山体塌方是被告施工造成,不是气候原因造成山体塌方损毁光缆;4、四原告光缆线路抢修、恢复预算文件,证明光缆抢修、恢复损失442,021.23元(移动187,126.48元、电信61,247.00元、联通110,398.36元、广电网络83,249.39元)。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四原告光缆被损是因其光缆施工质量不达标,埋设深度过浅,垫层、包方不符合要求,导致光缆遭遇山体滑坡时被压断,属自然灾害所致,与我酒店施工无关。四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光缆受损与我公司施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也无依据,我酒店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官声华辩称:我承包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平场工程是事实。但四原告光缆受损是因其光缆施工质量不合格,埋设深度过浅,垫层、包方不符合要求,导致光缆遭遇山体滑坡时被石头压断,属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与我施工无关。且四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光缆受损与我施工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计算也无依据,四原告要我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与官声华签订的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其与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赤水市河滨南路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施工设计图,用以证明原告光缆受损地段属地质灾害地段,四原告光缆受损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与其施工行为无关;3、施工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原告光缆埋设深度过浅,施工质量不达标。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声华签订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位于赤水市旅游接待中心的泊时捷主题酒店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官声华,被告官声华采取了先铲除山体盖土再实施爆破的方式施工。2014年10月8日下午6时50分,被告施工地段发生山体塌方,泥石将四原告共用赤水至习水通信线路损毁,导致赤水与外界通信中断。事发后,四原告即向被告发出通知,并自行抢通了该通信线路。四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要被告承担其抢修、恢复被损通信线路所需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四原告光缆受损与被告酒店施工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损失数额等事项进行鉴定,并指定四原告垫付鉴定费,由于四原告未垫付鉴定费而鉴定未果。另查明,被告泊时捷主题酒店土石方工程已停工,塌方山体未清理。本院认为,因被告施工造成山体塌方损毁四原告通信线路,致使赤水与外界通信中断这一基本事实,原、被告均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负有修复四原告被损光缆之责任。因此,对四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四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四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抢通光缆和修复光缆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此规定,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损失系自然灾害所致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通信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分公司的被损光缆恢复原状。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35.00元,由四原告承担3,967.50元,由被告赤水市泊时捷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官声华承担3,96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定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