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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沙某与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沙某。委托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邢家占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