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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蔡某甲。委托代理人:苏家琼,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家琼、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其即往广东打工至1999年底才回家,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其与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共同相处时间很少,因此双方对对方性格、爱好了解甚少。婚后被告于2000年10月生下婚生女儿蔡某乙。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顺、不尊重,导致夫妻关系更加冷淡。其与被告婚后在被告的娘家居住,在外打工,双方常因性格问题和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其于2004年回老家乡下居住至今,但因孩子原因,其一直忍让不提离婚之事。因为孩子着想,其为挽回家庭与被告商议出资在合浦县廉州镇城南春天购买129平方米的商品房套间一套,因其与被告婚后经济独立,由其出资22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一直由其交按揭款,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由被告交按揭款。自从购得该房后,其与被告双方关系并未有所改善,因此原告依然回村居住,自2013年至今双方互不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蔡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一次性支付18000元(500元/月×12个月×3年=18000元);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浦县廉州镇金鸡大道北侧城南春天第5幢五单元402房,该房价值35万元,由被告所有,但由被告负责还银行15万元,并且被告负责另行补偿10万元给原告;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其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蔡某乙。2004年起,原告回合浦县常乐镇发展养殖营生,被告与女儿蔡某乙在合浦县廉州镇居住,原告每周回廉州镇与被告和女儿居住一至二日。期间原告和被告偶有小矛盾,但并无大的冲突。2014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三),被告因土地问题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的户口薄、本院对原、被告女儿蔡某乙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育有女儿蔡某乙。后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分居,但分居时间并未满二年。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家庭与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爱护,仍可以一起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谢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张丽丽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