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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马青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马青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56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梁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青春,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 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