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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邓红文与被告潘友良、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文,潘友良,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邓红文,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娄底市双方县梓门镇新堤村排上组。被告潘友良,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60号1栋1单元301号。被告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友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文与被告潘友良、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文撤回对被告潘友良、湘乡市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邓红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