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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少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少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林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钟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郑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