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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彩珍、沈专儿与黄金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彩珍,沈专儿,黄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07-1号申请执行人:韩彩珍,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阳明街道山西新村31幢304室。申请执行人:沈专儿,女,1976年7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马渚镇文昌名苑3幢602室。被执行人:黄金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丹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金丹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富巷新村南二区135幢505室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