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149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金丰南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卞玉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永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孔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孙亚,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兴红、金垒,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何年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融担保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能博旺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融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52元,减半收取103526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文义审 判 员 周 泉代理审判员 许 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