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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涂赞啟与项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赞啟,项有芬,合肥市爱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52号原告:涂赞啟,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兴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有芬,女,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第三人:合肥市爱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贺喜。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涂赞啟诉被告项有芬,第三人合肥市爱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涂赞啟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赞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赞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涂赞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