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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杏民立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贺利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杏民立字第00016号原告贺利霞,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太原市。2015年8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贺利霞的起诉状,诉称:2013年5月28日,起诉人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3)杏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及与债务人李双成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合法途径取得了太原市杏花岭区X号后排的所有权。2015年5月5日被起诉人李够成称此房李双成已经给他并有手续,强行赶走并打了起诉人,占有了起诉人的房屋。起诉人属于合法所有人,故被起诉人的行为已经对起诉人构成了侵权。为维护起诉人权利,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立即退出所占起诉人房屋太原市杏花岭区X号后排,停止侵权行为,此房估价88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太原市杏花岭区X号后排房屋无相关物权凭证,故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贺利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永昱审 判 员  要秀明助理审判员  曹芝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