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被申请人: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伟。2015年6月9日,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以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未向其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通知了安泰公司。安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华安公司称,被申请人安泰公司向其借款15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3月28日,截至2015年6月9日,安泰公司累计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577346.03元。华安公司同时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电汇凭证、付款证明、收款收据、还款凭证和安泰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申请人安泰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安丘市潍安路64号,法定代表人为聂伟。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9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300000美元。现股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英伟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3300000美元,出资比例为100%。申请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玻璃器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据安丘市审计局2015年6月4日出具的安审报【2015】16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5月31日,被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76513997.68元,负债总额为88986560.46元。根据上述审定数据,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为116.3%,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泰公司系在中国大陆境内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华安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安泰公司破产,并提交了安泰公司不能向其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本院作为有权管辖法院,经审查,安泰公司对华安公司的破产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安泰公司的审计报告也显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安丘华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海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