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鹏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85号罪犯杨鹏鹏,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2001)蚌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裁定,��罪犯杨鹏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2009年8月17日、2011年5月10日先后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杨鹏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4次,共计7次奖励。2013年4月17日受到禁闭处分。原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10000元已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鹏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鹏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