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丁人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人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16号罪犯丁人庆,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10月8日作出(1997)怀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人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1998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维持本院(1997)怀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丁人庆的定罪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2001年5月30日,经省高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3月26日经省高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20日,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丁人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丁人庆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人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分。在2013年监管安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奖减刑分3分。其民事赔偿在原判中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人庆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人庆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