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瑜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6号罪犯刘瑜(曾用名刘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1年12月23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刘瑜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刘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7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假释罪犯征求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瑜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刘瑜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璟欣 关注公众号“”